“4·7操纵期货市场案”再起波澜,东北证券旗下公司被诉

fyradio.com.cn 9 2026-05-21 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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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期货子公司被公诉一案,是期货市场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协作、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标志性案例。

5月19日晚间,东北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的全资子公司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渤海融盛”)及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渤海融幸”)因“4·7操纵期货市场案”,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诉并非突发。该案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追责历时四年。彼时,东北证券公告披露,渤海融幸因涉嫌操纵期货合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也成为后续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责的起点。

受访律师认为,渤海期货相关子公司被公诉一案,是期货市场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协作、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标志性案例。同时,长达四年的“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追诉”周期,清晰反映了当前对期货市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行刑衔接、立体追责”的司法查处特点。

旗下公司被诉

据公告,2025年10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渤海融盛和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将上述主体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4·7操纵期货市场案”再起波澜,东北证券旗下公司被诉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渤海融幸利用分仓代持的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并在交割月内以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持续超仓等方式影响焦煤2101合约和焦炭2101合约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审计,渤海融盛、渤海融幸违法所得共计890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渤海融盛、渤海融幸共同操纵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相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提起公诉。

对于事件影响,东北证券强调,目前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做出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同时,东北证券表示,后续子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工作。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曾被监管追责

该案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是一场长达四年的持续性追责。

2021年12月,东北证券公告披露,渤海融幸因涉嫌操纵期货合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也成为后续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责的起点。

2024年10月,该案迎来关键行政处置节点。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完整违法事实得以敲定。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渤海融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渤海融幸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实施挤仓行为,影响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交易价格,其间违法所得共计1019.76万元。此外,渤海融幸、肖佳华通过约定交易方式操纵焦煤2101合约,无违法所得。

据披露,杨会兵时任渤海融幸总经理和渤海融盛董事、总经理,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烨时任渤海融幸黑色系商品期货交易团队负责人,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拟决定对渤海融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6万元,并处以1019.76万元的罚款;对杨会兵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烨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佳华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东北证券当时表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渤海期货已督促渤海融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业务,公司将加强对各层级子公司的管控,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定性明确

“本案是黑色系期货交割月‘挤仓式操纵’的典型案例。”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白耀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其介绍,“挤仓式操纵”是期货市场操纵的一种特定形式,尤其在具有实物交割属性的黑色系(如焦煤、焦炭)等商品期货中较为典型。其核心特征是利用分仓代持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人为形成持仓优势,并配合连续交易等方式,影响合约价格,迫使无交割意愿的空头在高位平仓。

“挤仓操纵已被明确纳入法律禁止范围。”白耀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将“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明确列为禁止的操纵期货市场手段之一。该行为若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司法案例也指出,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违法所得巨大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总的来看,白耀华律师认为,渤海期货子公司被公诉一案,是期货市场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协作、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标志性案例。同时,长达四年的“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追诉”周期,清晰地反映了当前对期货市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行刑衔接、立体追责”的司法查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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