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鑫智能陷“虚开增值税发票”疑云 专利数量与官网数据打架!
来源:投行财事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鑫智能或者发行人)将于2月11日上会。
资料显示,龙鑫智能是一家专注于微纳米高端复合材料制备设备及自动化生产线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致力于提供从低粘度到高粘度、从微米级到纳米级、从湿法到干法等多场景、多应用的物料处理解决方案,产品涵盖研磨设备、干燥设备及物料自动化生产线,应用于新能源(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硅碳负极材料等)、光伏(光伏电子浆料)、涂料油墨等领域,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湖南裕能、聚和材料、洋紫荆油墨等行业知名企业。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这家企业也有不少问题被关注,比如曾经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专利数量数据打架、痛失大客户、收入确认等。
关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交易所在前后两轮问询都重点关注。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在验收单或签收单仅签字、邮件确认验收和客户未提供验收证明等情形。报告期各期,验收证明存在瑕疵的收入占比分别为6.02%、8.47%和17.18%。发行人部分项目安装调试完成时间与验收时间间隔较长,个别客户不同项目验收形式不同。
发行人某项目2023年确认收入,2024年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数与发行人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金额,相应冲减2024年收入。2023年、2024年发行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回款金额分别为11,404.26万元、3,302.2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验收证明存在瑕疵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增长的原因,在客户存在整改要求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是否谨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项目验收时间是否集中在12月份,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结合各类产品的合同实施、试产等流程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因素、与项目执行验收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等,进一步说明部分主要项目的安装调试完成时间距离验收时间较长且跨期的原因,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形。
说明2024年中创新航材料科技(四川)有限公司干燥设备项目和物料自动化生产线项目验收形式不同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主要客户不同项目、不同年度验收或签收形式不同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大钣科技(长兴)相关项目冲减2024年收入的原因,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合规;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依据及是否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说明通过融资租赁业务付款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各期交易金额、相关业务流程、结算方式调整原因(如有)、发行人是否提供担保,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合规性;说明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账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关键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等情形。
招股书显示,湖南裕能作为发行人2022-2023年的第一大客户,采购金额一度突破亿元,然后好景不长,双方合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可以说的是,发行人几乎失去了这个大客户。
在首轮问询函面对交易所“说明报告期内部分客户销售额大幅下降原因,是否被竞品取代”的问询时,龙鑫智能隐晦的揭露了其来自湖南裕能收入骤降缘何而起。公司向湖南裕能输出的产品以干燥工段为主,2022-2023年湖南裕能干燥工段的大型设备向龙鑫智能采购,子公司云南裕能、贵州裕能同样主要向龙鑫智能采购。然而2024年,因公司与湖南裕能就销售价格及计算政策未能达成一致,湖南裕能暂时选择与其他干燥设备供应商合作,2024年双方交易规模较小。
龙鑫智能在后文表示,前五大客户中,湖南裕能基于过往成功的合作在报告期内进行了复购,其产品和项目执行能力获得了主要客户的认可,试图以此证明客户关系稳固可持续。但在冰冷的交易数据面前,公司的一切辩解都显得乏力且苍白。
2023年龙鑫智能干燥设备向湖南裕能销售1.03亿元,2024年便仅剩52.04万元,这种近乎“清零”的收入跳水,用“滑铁卢”来形容已显乏力。而这,便是龙鑫智能所称的“交易规模较小”、“进行了复购”。2025上半年,湖南裕能采购的干燥设备有所回暖,但也不过69.03万元。
关于专利数量方面,招股书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共拥有86项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66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不过,其在官网的展示数据显示,公司拥有超过100项专利,这似乎与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是发行人为了更好的展示的自己实力吧,但这样的实力能否获得客户的认可呢,恐怕也是很难吧。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发行人陷入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冯梅担任被告单位裕平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手法,通过裕平公司为金桂华(另案处理)经营的常州市龙鑫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003978.7元,涉及税额145877.24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抵扣。
上述事实,有龙鑫公司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证明、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笔录,涉案人员金桂华的供述笔录予以证明。
我们好奇的是,除了这起案件之外,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形呢,恐怕也需要发行人进一步披露,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