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fyradio.com.cn 5 2026-03-13 21:20:03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上海保交所:

  金发〔2026〕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上海保交所:

  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保障养殖场(户)合法利益,助推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地应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建立由当地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以下简称“保处联动”)工作,具体牵头部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推动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优化产能布局,全面提升收集、运输、暂存、处理等全流程工作效能。引导无害化处理场收到病死猪48小时内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牵头部门应推动建立“保处联动”线上化工作机制,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与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有效方式进行核对,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暂时无法实现“保处联动”线上工作机制地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推进养殖、无害化处理和承保理赔等数据互通。

  (四)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各地要实现生猪生产养殖、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农业数据与承保理赔等保险类数据多重交叉核验,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定期组织评估“保处联动”工作开展情况,关注无害化处理数量与时效、保险理赔数量与时效等指标,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做好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应每年对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并根据当地生猪生产动态性特点,制定保险数据与生产数据偏差标准,将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防范不足额投保、虚增保险标的等风险。

  二、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

  (六)完善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保险产品,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发展仔猪保险,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全面保险保障。完善生猪保险示范条款,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各地要根据生猪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动对保险金额进行动态调整,严防道德风险。

  (七)定期调整费率。各地应建立生猪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营情况、疫病发生率等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保险费率进行定期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等要求,提高生猪保险定价精准性。

  (八)合理确定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要持续加强生猪保险管理,将综合费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地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向符合规定的协办单位(或人员)据实列支协办费用。

  (九)深化科技应用。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大生猪保险领域科技投入,通过“智能点数”、“智能称重/测长”、“AI生物识别”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和精准性。鼓励推广运用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辅助验标和查勘。

  三、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

  (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承保理赔管理规定,不得少赔、拖赔、惜赔,不得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各单位要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取消保险公司遴选资格。

  (十一)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各地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应共同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存在交易病死猪、骗保骗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要求,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四、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落实生猪检疫、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生猪疫病监测预警处置;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推进病死猪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线上化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生猪保险业务指导,加强承保理赔工作监督管理。

  (十三)做好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灾害、生猪疫病时,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以有效手段加强联防联控,提升应对能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对生猪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差额部分进行赔付。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建立扑杀信息共享机制,避免漏赔少赔或重复赔付。

  (十四)积极总结宣传。各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生猪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养殖场(户)政策知晓度和参与积极性。要总结先进经验,打造生猪保险诚信投保、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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