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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人民广播电台广告营销业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定
日期:2007-5-10 8:55:35  来源:  责编:郑莹娟  作者:  点击:    字号:  


 

广告营销业务员代表电台对外开展广告营销业务,工作涉及面广,性质特殊,与经济利益关系密切。为加强广告营销业务员队伍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规范广告营销业务员行为,树立广播电台良好形象,特制定广告营销业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广告营销业务员在广告联系、节目播出或各类社会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电台形象,不准以任何方式抵毁、攻击本台其它频率节目、广告客户或工作人员,损坏电台声誉。

二、广告营销业务员在开展广告业务等活动时,不准以电台工作人员名义假公济私谋取个人其它方面的私利。

三、广告营销业务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借“采访”、“主

持播出节目”、“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挟客户、攻击客户达到投放广告的目的。

四、广告营销业务员不准利用“重要节目时段”、“降低价格”、“节目采编主持优势”等条件诱惑客户,恶意竞争广告,不准向广告客户许诺办理与电台广告经营规定相违背的有关业务。

五、广告营销业务员应执行广告法规,不准借工作之便,帮助广告客户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播出违法虚假广告。

六、广告营销业务员不准收受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向客户和业务单位索要礼品和吃请。

七、广告营销业务员应严格遵守我台广告联系、审批、收费、制作播出制度,播出手续不完备的广告不准私自播出。

八、广告营销业务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水平,真诚服务客户,不准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联系开发广告业务。

九、广告营销业务员收取广告费用(含实物),应及时到电台财务室办理开票、交费手续,广告费不准无故拖延入账或收费不入账以及截留广告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广告营销业务员要客观公正介绍广告时段、时长、收费标准、优惠办法等内容,不准向客户介绍虚假不真实广告经营业务信息,扰乱电台广告经营秩序。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查实,视情节轻重,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营销业务员资格、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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