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民营医疗机构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意见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前三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及自制自用制剂的增值税;三年后,按照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五年缴纳的上述税收,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条件的,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的,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流动和培训、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及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和待遇。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意见强调,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