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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2008-2-29 19:49:15  来源:  责编:龚丽敏  作者:  点击:    字号:  
    记者近日从市法制办获悉,《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月14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阜阳城区二环路以内人民路、颍河路、文峰路、清河路、临泉路、颍上路、颍州路、奎星路、阜王路等主干道禁止三轮车通行。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管理的具体措施。按此规定,三轮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三轮车必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运。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经批准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期限暂定为3年,期满后营运资格自动终止。

 

  《办法》指出,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携带市残联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残疾的证明,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路段)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同时,《办法》禁止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禁止非法生产、拼(组、改)装、改制、销售三轮车;禁止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禁止电瓶三轮车营运;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营运;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

 

  《办法》强调,对违反三轮车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驾驶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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